海南省新的修改的《海南省闲置土地确认和处理规定》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月实行。规定具体,对多达动工研发日期剩2年未动工研发、多达动工研发日期剩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导致的土地闲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使用权交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首先具体了闲置土地的定义:多达动工研发日期剩1年未动工研发的;多达动工研发日期剩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已动工研发但研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研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严重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到总投资额严重不足25%,终止研发建设剩1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都为闲置土地。
其中,上述动工研发的确认标准为,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凿完;用于桩基的项目,打进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已完成1/3以上。而对闲置土地的处理,规定具体,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多达动工研发日期剩1年年满2年不动工研发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以转让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金的5%至20%征缴;以出租、总承包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年租金、总承包金的20%至50%征缴;以拨给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拨给价款的5%至20%征缴;没拨给价款的,按照政府缴纳的拨给土地获得成本的5%至20%征缴。
对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如果多达动工研发日期剩2年未动工研发的;多达动工研发日期剩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使用权交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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